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货场西侧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HX1J8A。
经营者:古燕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中元。
被申请人:四川铁通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天晖路360号8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3179109R。
法定代表人:夏谦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铁通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4441.1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铁通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4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04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