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定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张跃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临时监护人:张太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永乐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5××××××××。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定开与被执行人张跃洪、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跃洪、张某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跃洪、张某父亲张太学(已故)遗产为古蔺富爱家庭农场,无其他遗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跃洪、张某表示未对张太学的遗产进行处理,且放弃对古蔺富爱家庭农场的继承。依据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张跃洪、张某在继承张太学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张定开借款2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张跃洪、张某未继承张太学的遗产,故不对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古蔺富爱家庭农场系占用西华村五社集体土地建设而成,在本案中不宜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太学的遗产为古蔺富爱家庭农场,被执行人张跃洪、张某放弃对该遗产继承,张跃洪、张某对欠款20000元不承担清偿责任。另,古蔺富爱家庭农场系张太学生前经营,且占用西华村五社集体土地,在本案中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0525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