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朝然,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703714735 法定代表人:黄洪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朝然诉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5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朝然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756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曾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朝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商和解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205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海峰 审判员 蒲可可 审判员 兰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