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省美意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李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美意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美意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周海,审判员罗丁、杨小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四川省美意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申请人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为该公司股东,其中朱胜强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10月16日,李小东认缴出资24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48年10月18日,李军认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48年11月16日。经查证,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无上述股东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申请人认为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一份;(二)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两份(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后各一份);(三)附有股东朱胜强签名的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章程一份;(四)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一份、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一份;(五)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变更前后各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一)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二)、被申请人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为该公司的股东,且属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投资人;(三)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追加被执行人成立。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兴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追加被申请人朱胜强、李小东、李军为(2021)川3333执17号案子的被执行人。
当时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海
审判员 罗 丁
审判员 杨小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