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四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826729343。
法定代表人:任浩章,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艳珍,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东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