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