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沁县晋泉韩家庄农场,住址:沁县牛寺乡韩家庄村。

负责人:赵辅慧。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现住武乡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留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晋0430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沁县晋泉韩家庄农场为法人组织,对本院判决不服,应当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无管辖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沁县晋泉韩家庄农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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