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梅忠,男,****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4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中道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梅忠与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梅忠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忠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梅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梅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