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文麻高速公路TJ-3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锦路17号3幢1-4。

法定代表人:胡压霜。

被告:李松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郑家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被告:张绍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茂华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文麻高速公路TJ-3标项目经理部、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松超、郑家元、张绍贵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蒋茂华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茂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蒋茂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蒋茂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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