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武恒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爱民区。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武恒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武恒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德文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