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洪民,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亚领,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陈汉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汉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豫1628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汉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元及利息231.09元(利息算至2020年7月2日,以后按逾期利率月利率14.19‰另计至本金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1,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8月18日在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四、2021年8月18日在鹿邑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2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