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袁文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熊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文勤诉被告熊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袁文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永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袁文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4000元(暂定从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2分月息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球墨管及配件,尾款未结清,在2019年2月2日双方一致同意把货款转成借款150000元,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逾期利息按2分月息计算,双方约定在2019年9月10日前付清,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诿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2日,被告熊永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文勤现金人民币15万元,在2019年9月10日前归还,如不归还每月2分利息计算,在桐庐法院起诉。”被告熊永洪至今未还分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勤和被告熊永洪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熊永洪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永洪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熊永洪归还原告袁文勤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熊永洪负担。
原告袁文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熊永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