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尹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常辉与被告尹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常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常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尹丽强归还欠款23000元整;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马常辉转包了由尹丽强承包的河口区农商银行墙体标语粉刷和墙体彩绘,费用共计75000元,2015年和2016年共支付了52000元,还有23000元至今未支付,经过多次讨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尹丽强支付欠款230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尹丽强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5日,尹丽强与马常辉签订《墙体粉刷大字标语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尹丽强委托原告马常辉在河口义和、新户、太平等地粉刷墙体大字标语广告,每幅140元。2018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原告马常辉出具费用统计一份,载明标语人工费用及墙体彩绘费用共计75000元,2015年支付50000元,2016年支付2000元,剩余23000元。被告尹丽强在该费用统计表中写明“以上费用剩贰万叁仟元(¥23000.00)未支付”,并签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常辉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尹丽强欠其人工费及墙体彩绘费2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尹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常辉款项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尹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颖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