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网都西街222号1幢门店4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李亚旭,男,40岁左右,汉族,现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