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新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亚德,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高淑云,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刘玉清,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徐凌飞,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亚德、高淑云、刘玉清、徐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81执恢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