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经理。
被申请人:华松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松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松柏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160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华松柏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松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松柏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16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