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小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甫,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文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李玉均,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谯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斌与被告庞文亮、李玉均、谯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腾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华、李才甫及被告李玉均、谯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文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庞文亮、李玉均偿还现金11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谯梁在出借5万元及利息额度内向原告承担担保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被告生产生活需要资金周转,经熟人介绍并由被告谯梁担保情形下,原告向被告庞文亮、李玉均出借人民币11万元。其中: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庞文亮、李玉均交付现金人民币6万元;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庞文亮、李玉均交付现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告谯梁对该5万元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向三被告催收款项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庞文亮未作答辩。
被告李玉均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还过钱,年底还,利息该算就算。
被告谯梁辩称,我担保的5万元担保时效已过,借条上的还款时间改动我不知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庞文亮、李玉均系夫妻。被告庞文亮、李玉均经被告谯梁介绍与原告张斌相识。被告庞文亮因做工程发工人工资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019年1月16日,被告庞文亮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庞文亮交付了该款;被告庞文亮、李玉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9年7月前一次性付清,被告谯梁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2019年1月24日,被告庞文亮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庞文亮交付了该款;被告庞文亮、李玉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9年1月28日付清此款,被告谯梁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庞文亮无力偿还,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延期至2020年底;被告庞文亮并在两张借条上将之前定的还款时间划去,重新书写还款时间。被告谯梁未在重新书写的还款时间后面签字认可,庭审中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延期经过被告谯梁同意。2020年底到期后,被告庞文亮、李玉均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在2022年2月底前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庞文亮、李玉均作为夫妻,因做工程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1万元,有转款凭证、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庞文亮、李玉均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原告同意被告于2022年2月底前偿还债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谯梁担保的5万元借款,因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条原约定于2019年2月28日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为六个月,即2019年8月底前,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8月底前向谯梁主张了担保责任,故被告谯梁的担保期间已过,其保证责任已免除。原告与被告庞文亮达成一致,同意延期至2020年底,但担保人谯梁未签字同意继续担保,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延期经过谯梁的同意,故原告与庞文亮的延期约定不能约束谯梁,谯梁不应对延期后的债务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限被告庞文亮、李玉均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张斌借款11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庞文亮、李玉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腾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