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泉州市峰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岳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峰尚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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