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慧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某某,男,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夏某某,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杨某、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杨某、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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