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慧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某某,男,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夏某某,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杨某、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杨某、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