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宏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黄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宏中与被执行人黄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志国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宏中支付244749.1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571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002.24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国有工资收入,依申请执行人李宏中申请,待(2021)新0203执186号、(2021)新0203执432号、(2021)新0203执441号执行案件案款扣清后,每月保留被执行人黄志国工资收入1500元,剩余部分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全部予以扣划,直至扣满245317.91元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宏中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