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厉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秦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厉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厉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厉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厉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