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秀敏,女,1973月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申请人:孙长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晟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新华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秀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手续,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事故车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