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善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狄贵文,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善鑫与被告狄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王善鑫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善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秀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