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徐兆明,清算组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认为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经清算组清理资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对申请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股东姚勤以申请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在被法院判决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9年12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迪一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经清理资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代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陆韵华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皮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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