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传伟,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仪征市。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传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渝015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传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传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传伟撤回上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