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我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