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安,男,1957平12月12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周腊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明安与被执行人周腊久、陈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腊久、陈艳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安于2021年1月14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代学文 审 判 员 罗绍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