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阳支行,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中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于水浦。

被执行人:赵金峰,男性,1967年12月18出生,其他,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赵金春,男性,1970年11月01出生,其他,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赵贺,男性,1982年10月22出生,其他,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阳支行与赵金峰、赵金春、赵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春的银行存款1201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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