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海宏,男,生于1956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玉华,男,生于1961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赵文宣,女,生于1962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玉华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韩海宏与被告张玉华、赵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海宏于202152021年8月25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海宏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海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韩海宏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建明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俊杰 书 记 员 高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