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太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巫明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巫明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4元,减半收取3747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为民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瑞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