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5栋2单元19层4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XQ730H。
法定代表人:邓前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99408943。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国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上诉人四川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