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巴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俊与巴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赟银行存款人民币355259.03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800元、逾期还款利息暂计19366.03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9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