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申请执行人胡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匡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辉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对扣划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46305.93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称,开平住建共承包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3个项目,办理劳务结算时,工人、华勇劳务公司、开平住建三方确认工人工资余5350796.27元未支付。春节前夕,班组雷志元带领工人围堵碧桂园集团,迫于讨薪压力,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将二期剑桥郡项目已到期的第一期质保金1546403.93元用于代付了工人工资,按开平住建事先向工人承诺的进行分配,经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代付1546403.93元后,工人工资尚余3475289.4元未支付,该事实已经清远仲裁委员会确认。虽然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系协助执行,汇入贵院账户的1546305.93元本是开平住建的资金,但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没有义务代开平住建支付工人工资或其他债务。但是,鉴于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应当优先受偿,特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申请将前述1546305.93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21)湘09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了(2021)湘0981执563号执行裁定,并向案外人徐闻碧桂园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上述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46305.93元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账户。另查明,该笔到期债权系徐闻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开平住建的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2021)湘0981执5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21)湘0981执56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开平住建在徐闻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到期债权1546305.93元,经查,该笔到期债权系徐闻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开平住建的质保金,而非建设工程款,更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异议人徐闻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政文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 瑶
书 记 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