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熊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涂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昌与被执行人熊志军、涂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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