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伟联,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方馨,女,****年**月**日出生。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张红利,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西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甲3号2层。
法定代表人:增淑清,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沃德亿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丁稳山,负责人。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西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诺物流公司)与北京沃德亿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亿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南伟联、方馨提出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南伟联、方馨称,2018年6月25日,法院对西诺物流公司与沃德亿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因沃德亿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西诺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2018)京0101执7828号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京0101执7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5日,西诺物流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我们是西诺公司的股东,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故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我们二人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南伟联、方馨向本院提交了(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1执7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西诺物流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18年6月25日对西诺物流公司与沃德亿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因沃德亿堡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西诺物流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2018)京0101执7828号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京0101执7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西诺物流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南伟联、方馨。2020年11月5日,西诺物流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后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准予注销。
以上事实有(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1执7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西诺物流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诺物流公司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准予注销。我院(2018)京010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应由公司股东依法承受。现西诺物流公司股东南伟联、方馨申请变更其二人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南伟联、方馨为(2018)京0101执78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