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峰,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志远因与被申请人朱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9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孙志远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国耀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杨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