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727号7F-1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巍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28号8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义。
审理经过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上海巍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6月3日补齐担保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巍熙贸易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45,908,1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巍熙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908,1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晓燕 审判员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冰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