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继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关友,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继权与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继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被告胡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关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继权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俊辩称:欠原告10000元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天内偿还。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钟祥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胡俊欠原告胡继权10000元属实,借款应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俊偿还原告胡继权借款10000元。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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