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美容,女。
被告:宋子飞,男。
审理经过
原告宋美容与被告宋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美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子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和分红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答辩人借了被答辩人60000元及外加分红10000元属实;2.答辩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答辩人偿还了20000元,其中现金7000元,微信转账13000元;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伙经营,因被答辩人不守行业规矩,导致答辩人四万元的财补未能拿到,且损失了五万余元,故分红的10000元不予承担。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且共同合伙经营。2020年6月28日,被告宋子飞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支付原告分红利益10000元,于2020年9月前一次性归还原告7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原告支付给被告现金60000元后,被告宋子飞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宋子飞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按照约定于2020年9月之前偿还该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虽然原、被告有合伙经营的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分红利益100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子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子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美容借款本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美容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宋美容负担110元,被告宋子飞负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