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欣鑫碎石加工厂,住所地阜蒙县苍土乡上石土村。
法定代表人:程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周凤鸣,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鸿基碎石加工厂。住所地阜蒙县苍土乡上石土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张树峰,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庆,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利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李珊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海州区。
二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蓉、吴大典,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欣鑫碎石加工厂因与张巍、刘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鸿基碎石加工厂、原审第三人张利敏、李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阜蒙县欣鑫碎石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周凤鸣,被上诉人阜蒙县苍土乡鸿基碎石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被上诉人张巍、刘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庆,原审第三人张利敏、李珊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蓉、吴大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欣鑫碎石加工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