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张宏意(曾用名张宏怡、张红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会敏与被告张宏意、赵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会敏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敏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会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由原告刘会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康 轻 人民陪审员 常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