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红,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白双,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红诉被告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李海红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红以与被告白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