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98447656,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