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柴旦禾兴电力施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4MA75711F4A,经营场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建设银行院内。
经营者:王兴武,该施工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2822310858133B,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宗加镇乌图村。
法定代表人:俞永新,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大柴旦禾兴电力施工部与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柴旦禾兴电力施工部工程款2638000元,案件受理费13952元由被告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都兰阿木尼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及本次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