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爱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三清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外商投资服务楼(自编634之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673106534。法定代表人:徐小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琼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清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爱琼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三清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江门市三清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3536.75元。

二、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江门市三清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剩余工资13536.75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清偿金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立即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房产、设备)。

申请执行人张爱琼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435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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