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漫河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3200449505。

法定代表人:王亚秀,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尚文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陈彦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李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与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1128民初1755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的在金融机构存款3348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以上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尚文翠、陈彦滨、李素平财产以人民币334823元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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