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车金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一审被告:上海康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水岸家苑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良,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车金梅因与被申请人李传良、一审被告上海康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8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车金梅申请再审称,车金梅系受到李传良的误导和欺骗的情况下,签署了《购房解除协议》,《购房解除协议》记载的定金50,000元(人民币,下同)亦与事实不符,该协议应予撤销。车金梅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合计应为2.4万元,车金梅系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购房解除协议》,原审错误认定《购房解除协议》系有效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车金梅与李传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之后因个人原因未支付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之后,车金梅、李传良经协商签订了《购房解除协议》,约定李传良(甲方)将收取的50,000元退回车金梅(乙方)5,000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该协议上有乙方车金梅、车美凤签字确认,甲方李传良签字确认,以及居间方的签字确认。虽然该《解除协议》中将李传良已经收取的50,000元冠之以“定金”的名称,但双方的真实意思是退还其中的5,000元,收取45,000元作为车金梅赔偿李传良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后原购房协议协商解除。现车金梅主张系因李传良的误导、欺诈签订该协议,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据此认定该《购房解除协议》系车金梅与李传良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并无不当,双方亦已经切实履行了该协议。综上,车金梅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车金梅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