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焦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         原审委托代理人:杨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系焦桂花丈夫。         原审被告:王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桂花与被告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贵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民监(2021)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雷 审判员    孙智静 审判员    许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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