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科良,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翁源供电局,地址:广东省翁源县。
负责人:王渊,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科良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翁源供电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科良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科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李科良(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科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