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泽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路北侧。

负责人:林潮辉。

被执行人:黄悟平,玉东钢筋加工场个体工商户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泽晖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郑泽晖申请称:揭阳中院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揭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于200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案列:(2003)揭中法执字第26号。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现已变更工商登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019年8月9日,其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信粤-B-2019-034】号《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资产包。上述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在《羊城晚报》刊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资产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债权转让公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答辩称:2004年6月7日,该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黄悟平经本院通知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与黄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揭阳中院于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揭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黄悟平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借款7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50万元从1995年6月7日起至1996年6月6日止,按月利率1.098%,15万元从1995年12月13日起至1996年2月28日止,8万元从1996年1月31日起至1996年4月29日止,按月利率1.206%,50万元从1996年6月7日起、15万元从1996年2月9日起、8万元从1996年4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黄悟平已付还的借款利息10万元在其应付利息中抵除。案件受理费15986元,其他诉讼费用159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共20104元,由黄悟平承担。”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于200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案列:(2003)揭中法执字第26号,本院于2003年变卖黄悟平名下2间铺面得款22万元,扣除诉讼费用20104元,执行费2730元和财产评估费1100元,剩余款项196066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因黄悟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3年4月9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004年6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申请人郑泽晖于2019年8月9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信粤-B-2019-034】号《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资产包。上述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在《羊城晚报》刊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本院(2001)揭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本院(2003)揭中法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3.《债权转让协议》和分户债权转让清单;4.《债权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支付凭证;5.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公告和企业改制通知书;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泽晖通过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整体债权资产包,取得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申请人郑泽晖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申请人郑泽晖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金泽

审判员  陈志锐

审判员  郭嘉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越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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